一桩备受关注的商标纠纷迎来新的法律进展。京东公司就阿里巴巴集团持有的“双十一”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,历经行政裁决与司法诉讼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认定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关于“双十一”商标显著特征的认定有误,裁定撤销原判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。这标志着围绕“双十一”这一商业符号的法律确权之路进入了新的阶段。
案件回溯:一场围绕购物节名称的商标拉锯战
“双十一”最初源于民间对11月11日光棍节的戏称。阿里巴巴集团自2009年起,率先将其打造为大规模网络促销活动,并在此后数年投入巨大资源进行推广,使之成为全球知名的购物狂欢节代名词。阿里巴巴集团也为此申请注册了多项“双十一”相关商标。
随着“双十一”影响力日益扩大,其名称的“公共属性”与“商标独占性”之间的矛盾开始显现。京东等电商平台也广泛使用“双十一”进行宣传促销。京东方面认为,“双十一”是对每年11月11日购物节的一种通用性描述,其本身作为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,且已成为全行业共同使用的商业术语,若由单一主体垄断,将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。基于此,京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对阿里相关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。
争议焦点:商标的“显著特征”如何界定?
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在于“双十一”作为商标是否具有“显著特征”。根据中国《商标法》规定,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。显著特征,是指商标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性。
阿里巴巴方面主张,通过长期、广泛、持续的使用和宣传,“双十一”与其建立了稳定的、唯一的对应关系,已经通过使用获得了“后天显著性”(又称“获得显著性”),足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。
京东方面则坚持,“双十一”直接表示了服务的时间特点(11月11日),属于描述性词汇。尽管阿里进行了大量使用,但其更广泛的意义已成为指代“11月11日购物节”的通用名称,相关公众更倾向于将其视为一种节日或活动名称,而非区分服务提供者的商标。行业其他经营者的普遍使用,进一步削弱了其作为商标的显著性。
法院终审:发回重审,要求更审慎考量
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作出的裁定,以及后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,均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阿里巴巴集团通过使用使“双十一”商标获得显著性的主张,对京东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。
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中提出了不同的司法见解。高院认为,在判断“双十一”商标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时,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、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。法院特别指出,需要更为全面、审慎地考量以下因素:
由于上述关键事实尚未查清或考量不足,北京高院最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,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更充分的事实调查和法律分析基础上,重新作出审查决定。
行业影响与未来展望
此次北京高院的终审判决,并未对“双十一”商标的最终效力作出实体判定,而是将案件发回行政机关重新审理,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商标显著性复杂性问题持更为审慎的态度。这为商标行政审查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,即必须深入市场实际,综合、动态地评估一个描述性词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程度,尤其是当该词汇已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时。
对于电商行业而言,此案具有风向标意义。它再次引发了业界对“节日营销符号”知识产权边界的思考。企业在创造并培育一个商业概念的也面临着其可能“通用化”而削弱商标权利的风险。此案的重审结果,将直接影响未来“双十一”这个金字招牌的使用规则,以及各大电商平台在促销活动宣传中的行为边界。
无论最终裁定结果如何,此案都凸显了在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背景下,平衡商标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性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如何依据法院指引进行重新裁定,市场各方正拭目以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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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5-12-14 06:01:00